为维护京东开放平台的商品品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京东将不定期对商品和商家进行抽检,抽检商品委托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判定。一旦发现商品品质存在问题,京东将依据京东平台规则对商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服务条款作终止合作处理。
京东开放平台汽车配饰类商品品质抽检规范由京东制定,京东有权对本规范进行相关修订和解释。
本标准于2016年3月10日首次发布,于2017年5月23日修订,2017年5月30日起执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京东开放平台汽车装饰类目下发布的汽车坐垫,座套,脚垫,。
第二条 【抽样方法】
(一)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二)仓库中商品抽检。
第三条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20400 皮革和毛皮有害物质限量
GB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8383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
GB/T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30512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
VDA 270-1992 气味测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以上最新版本的(包括已由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在实施日期之后一年内,仍可按产品明示的标准进行判定;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实施日期一年后,统一按照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强制性标准应按标准明示的正式实施日期实施。如无明示产品标准,则按照相应的类目及产品推定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及判定。
第四条 【检验方】国家认定的具有CNAS与CMA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一)产品质量检验项目
表1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技术要求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检 测 方 法 |
1 |
甲醛含量 |
≤300mg/kg |
GB18401/GB20400 |
GB/T 2912.1或GB/T 19941 |
2 |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注1 |
≤20mg/kg(纺织材质);30mg/kg(皮革和毛皮) |
GB 18401/GB 20400 |
GB/T 17592 或GB/T 19942 |
3 |
纤维成分含量注2 |
与标签声明一致 |
GB/T 29862 |
FZ/T 01057,GB/T 2910,GB/T 2910.2等 |
4 |
材质鉴定注3 |
与标签声明一致 |
参照QB/T 2262或实验室内部方法 |
参照QB/T2262或实验室内部方法 |
5 |
耐干摩擦色牢度注4 |
≥4级 |
GB/T 3920或QB/T 2537 |
GB/T 3920 |
6 |
氯乙烯单体注5 |
≤5ppm |
GB/T 4615 |
GB/T 4615 |
7 |
接缝强度 |
/ |
GB/T 13773.2 |
GB/T 13773.2或GB/T 13773.1 |
8 |
燃烧性能注6 |
≤100mm/min |
GB 8410 |
GB 8410 |
9 |
60°气味测试 |
≤3级(60℃加热) |
VDA 270-1992 |
VDA270-1992 60℃加热24小时 |
10 |
甲醛释放量 |
≤10.0mg/kg |
VDA 270-1992 |
VDA 275-1994 60℃加热3小时 |
备注: 注1: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只检测纺织材质和真皮材质 注2:纤维含量项目只测试纺织产品; 注3:材质鉴定只测试皮革、毛革、毛皮或人造革、合成革类产品; 注4:耐干摩擦色牢度只检测纺织材质和真皮材质 注5:氯乙烯单体只检测人造革和合成革材质 注6:功能性坐垫和竹炭填充的坐垫不检测。 注7:60°气味测试≤3级(60℃加热) 注8:甲醛释放量≤10.0mg/kg 注9:序号1-7为平台抽检必检项目 |
汽车内饰材料标识标志按照表2要求进行检验及判定。
表2汽车内饰材料标识标志要求
序号 |
项目 |
检验要求 |
项目类型 |
1 |
生产单位名称(经销单位名称)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名称 |
强制性 |
2 |
生产地址(经销单位)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生产单位(经销单位)地址 |
强制性 |
3 |
产品名称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 |
强制性 |
4 |
品牌商标 |
必须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商标 |
推荐性 |
5 |
主体材质(材质成分) |
必须有中文标识的各部位材质成分 |
强制性 |
6 |
合格(检验)标识 |
必须有产品合格证 |
强制性 |
7 |
联系电话 |
商家的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
推荐性 |
8 |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 |
产品适用的洗涤方式及适用条件 |
推荐性 |
9 |
货号(型号) |
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号型或规格 |
推荐性 |
注:序号1、2、3检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
1、当产品较复杂时,有面料、里料、填充物、花边等组织结构时,成分按照GB/T29862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即大于整件产品表面积15%的部位必须检验;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只检验主要部位或者风险最大的部位即可,甲醛含量可组合取样,结果出最高值。
2、如果是多件套,多件套材质相同,除标识外的其他项目只检验其中一个单品即可。
3、如产品未标注商品质量等级,按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最低标准来判定合格与否。
第六条 【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产品质量检查项目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2.纤维成分含量及材质判定原则
(1)纤维成分含量判定原则
以页面描述和标识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为标称值,根据实测结果与标称值的允差分为以下三类:判定合格:偏差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判定不合格:偏差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并且实测值有部分纤维与标称值相同;假冒材质:实测值无标称值描述的纤维。
(2) 材质判定原则
材质鉴定以京东平台商品页面描述和标识描述进行判定,并遵守以下原则(以牛皮革为例):
标注“真皮”、“牛皮”、“二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
标注“牛皮革”或者“头层牛皮革”,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等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合成革、人造革、纺织品判定为假冒材质;检验结果为牛皮革,牛皮革(漆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牛皮”、“真皮”、“二层牛皮”,检验结果为牛剖层革,牛剖层移膜革,牛剖层绒面革,牛皮革判定合格。
标注聚氨酯(PU)人造革(或合成革),检验结果为聚氯乙烯(PVC)人造革(或合成革),判定为不合格。
标注“牛皮革”、“二层牛皮革”等,检验结果为羊皮革,判定为不合格。
当材质一部分符合要求,另一部分不符或者完全不符时,按照以下规则判定:大于等于15%以上面积不符或完全不符,判定不合格;否则,判定合格。
3.标识标志判定原则
当产品标识强制性检测项全部合格,判定该产品标识为合格。反之,判定该产品标识不合格。
4.综合判定原则
当检验项目中任意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标识为一项指标进行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质量为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申诉: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向京东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验。
(二)复验:
1.复验样品:
复验样品采用抽检样品的余样,余样在技术上无法复测的项目不予复测。
2.复验检验方:
复验时仍由初验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复验结果发生变更的,以复验结果为准。
4.复验费用:
申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复验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5.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验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无法在原样上进行复验的;
(3)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本规则中甲醛含量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不进行复验;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