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移动存储产品品质抽检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的移动存储产品,一类是使用快闪存储器作为存储媒体,以USB为主要接口的闪存盘产品,又称闪盘或闪存棒;另一类是利用闪存技术存储的卡片式移动存储器产品,包括SD卡、CF、记忆棒及MMC卡;其他类似具备存储功能的产品可供参考。
第二条 【抽样方法】
2.1 线上店铺直接购买商品。
2.2 仓库中商品抽检。
2.3 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要求。
如抽样无法满足检验要求,只检验其中一部分项目;
如因缺货或者限购,只能购买一部分样品,则无需备样。
第三条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225-2010信息技术 移动存储闪存盘通用规范
SJ/T 11528-2015信息技术 移动存储 存储卡通用规范
GB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第四条 【检验方】
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
第五条 【检验要求】
5.1产品标识要求
产品单体包装需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单体包装、产品本身所需标识均应符合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
5.2产品质量要求
表1闪存盘产品类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标准/检查依据 |
检验子项目 |
不合格分类 |
|
Ⅰ类 |
Ⅱ类 |
||||
1 |
基本功能 |
GB/T 26225-2010/5.3 |
复制文件到产品 |
● |
|
删除产品上的文件 |
|||||
格式化产品 |
|||||
产品中的文件可被压缩和解压缩 |
|||||
从产品读取文件 |
|||||
保存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
|||||
2 |
存储容量 |
GB/T 26225-2010/4.3.3 |
/ |
● |
|
3 |
数据读取和写入速度 |
GB/T 26225-2010/4.3.2 |
/ |
● |
|
4 |
产品标识要求 |
GB/T 26225-2010/4.2 |
产品型号 |
● |
|
存储容量 |
|||||
5 |
无线电 骚扰 |
GB/T 26225-2010 GB 9254-2008 |
/ |
● |
|
6 |
单体产品包装标识要求 |
/ |
标注执行标准① |
● |
|
注1:(Ⅰ类)质量项目是指直接影响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指标; (Ⅱ类)质量项目是指不直接影响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指标。 注2:①对无法确认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样品,按本表1~5项目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判定 |
表2存储卡产品类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适用标准/检查依据 |
检验 子项目 |
不合格分类 |
|
Ⅰ类 |
Ⅱ类 |
||||
1 |
基本功能 |
SJ/T 11528-2015/4.3.1 |
复制文件到产品 |
● |
|
删除产品上的文件 |
|||||
格式化产品 |
|||||
产品中的文件可被压缩和解压缩 |
|||||
从产品读取文件 |
|||||
保存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
|||||
2 |
容量准确率 |
SJ/T 11528-2015/4.4.2 |
/ |
● |
|
3 |
写入速度 |
SJ/T 11528-2015/4.3.2 |
/ |
● |
|
4 |
产品标识要求 |
SJ/T 11528-2015/7.1 |
速度级别 |
● |
|
标称容量及计量单位 |
|||||
识别码 |
|||||
5 |
单体产品包装标识要求 |
/ |
标注执行标准① |
● |
|
注1:(Ⅰ类)质量项目是指直接影响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指标; (Ⅱ类)质量项目是指不直接影响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指标。 注2:①对无法确认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的样品,按本表1~4项目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判定。 |
第六条 【判定原则】
6.1 判定原则
6.1.1根据不同类型的样品,依据国家、行业或明示的质量技术指标进行质量判定。
6.1.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标准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且检验方法一致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1.3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标准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1.4若被检产品未明示质量要求或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本规范中约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判定。
6.2基本功能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被检产品的基本功能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基本功能为合格。反之,判定基本功能不合格。
6.3标识检查项目判定原则
当被检产品标识各单项检查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标识项目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项目不合格。
6.4质量判定结论
天猫抽检产品的检测结果均由具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判定。对抽检产品检验结果,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Ⅰ类项目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
第七条 【异议处理】
7.1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天猫提起申诉。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且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可申明是否需要复检。
7.2复检检验方:
复检时仍由初检时指定的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7.3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7.4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可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论不变。当复检结论合格,以复检结论为准。
7.5 复检费用:
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检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7.6 不予复验的情况:
根据质量指标的特殊性及检测产品或部位的可重现性,对不进行复检的情况规定如下:
(1)超过期限提起申诉的;
(2)被检验方提出复验时,产品无备样或备样与原样存在明显差异的,例如规格型号不同或结构不同,导致无法使用备用样复检的。
(3)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