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遵守国家及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国内外生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办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二、事项审查类型: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属于前审后批类型。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12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相关管理要求、相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四、受理机构: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工作委员会,受总局委托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职责。
五、决定机构: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决定机构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
六、申请条件:
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入网认定申请书应使用中文填写,企业法人签章处应有企业法人亲笔签字。
2.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与所申请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手册、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布局图及实景照片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国外企业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请企业所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属于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申请企业除应提供相关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售后服务条款文件及被委托生产企业的现行有效的、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手册、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布局图及实景照片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3.产品技术资料
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产品技术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等,CAS/SMS产品技术资料除须以上内容外,还须有系统架构图、设计原理、主要界面、与监管平台接口功能实现方式等。另外,CAS产品技术资料还须以结构图形式,说明整个智能卡COS产品的框架结构,包括智能卡COS产品的各子系统的构成、功能和实现原理,并附以详细的文字说明;对于软件产品,还应提交相应产品的知识产权声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企业需提供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外企业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企业所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属于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应涵盖该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地面数字电视发射设备、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设备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电线电缆等。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进行规定。
6.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或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备案通知书。尚未取得正式商标注册证书的,不得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含所申请入网产品。
7.申请SMS/CAS产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企业,除须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产品名称须与申请入网认定产品名称一致)
(2)境外SMS/CAS申请方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文件(由境外SMS/CAS申请公司提供)
(3)境外SMS/CAS须符合国家有关进口政策和规定,并提供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由境外SMS/CAS申请公司提供)
(4)CAS安全管理文档(申请CAS产品须提供)
安全管理文档至少包括:门禁安全、密钥管理、设备安全管理。门禁安全包括权限和职责、ID卡管理、系统日志、系统备份、人员进出控制。密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密钥的接收、密钥的保管、密钥的使用、密钥的销毁。设备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监控、密码管理。
(5)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CAS产品,且营业执照未显示注册资本者提供)
8.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均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七、禁止性要求:
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审批部门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无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其他违反国家及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2、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复印件1份
3、产品技术资料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5、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
7、申请SMS/CAS产品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企业,除须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2)境外SMS/CAS申请方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文件
(3)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4)CAS安全管理文档(申请CAS产品须提供)
(5)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CAS产品,且营业执照未显示注册资本须提供)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办结时限为“复核申请材料”环节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审批结果:
证照的载体形式是:印制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十一、结果送达: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十二、咨询途径:
申请企业可通过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服务平台公布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进行咨询或现场咨询。
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企业可通过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服务平台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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