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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翻译和标记要求

这是一个经常提出的问题,“ 我需要为欧盟翻译手册吗?我需要翻译什么?”

答案是必须对顶部组装,安全操作,维护以及最终处置设备所需的一切进行翻译。

欧盟通过2008年新立法框架 (也称为2008 NLF或简称NLF)更改了翻译要求。随之而来的是几个新的CE认证标志指令,包括以下内容,但不是详尽的清单:

  • 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 / EU

  • 低压指令2014/35 / EU

  • 电磁兼容指令2014/30 / EU

  • ATEX指令2014/34 / EU

  • 压力设备指令2014/68 / EU

这些新指令带来了一些术语的更精确定义,以及指令之间的要求一致性。在2008年NLF之前,对于同一文档,从指令到指令,都有不同的要求。例如,一致性声明的格式从一个指令到下一个指令是不同的。欧盟试图通过NLF来改变这一现状,除了简化之外,它们还收紧了定义,包括三类经济运营商的定义和职责:

  • 制造商

  • 进口商

  • 发行人

本文仅关注与制造商有关的翻译要求。用简单的英语来说:如果您是美国的制造商,并且想要将产品发送到欧盟,则需要将与该产品相关的所有内容翻译成发送给每个国家/地区的母语。


通常,我会对此进行细分并记录下来,以供提出要求的客户使用。今天,再次有人问我,我决定从电子邮件中提取该信息,并将其放在此处的博客文章中,以备将来参考。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属于《无线电设备指令》 2014/53 / EU的范围,并询问需要翻译多少材料(说明和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快速入门指南等)。


以下是响应。响应中记录的内容是《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 / EU》中的要求,RED指南中第10条第8款的解释以及第3.1.4节。可以从RED指南的2.6(j)节中引用的《欧盟蓝色产品规则指南》中获得。

参见RED 2014/53 / EU,第10条(8.)–第10条


制造商的义务

8.制造商应确保无线电设备随附以相关成员国所确定的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的说明和安全信息。说明书应包括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无线电设备所需的信息。此类信息应酌情包括附件和组件(包括软件)的描述,这些附件和组件允许无线电设备按预期运行。此类说明和安全信息以及任何标签应清晰,易于理解和理解。对于有意发射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还应包括以下信息:

(a)无线电设备运行的频带;

(b)在无线电设备运行的一个或多个频带中发射的最大射频功率。

接下来,请参阅RED指南(随附),第2.6(j)节–

j)说明

RED的第10.8条要求制造商在设备和设备上随附说明和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应以消费者和其他最终用户易于理解的语言表达,并由有关成员国确定。此外,它们应清晰,可理解和可理解。《蓝色指南》的第3.1.4章提供了有关如何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的更多详细信息。这些说明还应包括按照预期用途使用无线电设备所需的信息。


特别是,此信息应在适用时包括附件和组件的描述,包括软件:

(1)对无线电设备的合格性有影响,并且

(2)供用户在不受制造商控制的情况下安装或更换。


配件示例:

?如果交付的无线电设备不带天线,则应将与无线电设备结合使用的天线技术特征提供给用户。用户有责任按预期并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操作无线电设备和附件。因此,附件的这些技术特征将在说明手册中提及,以使用户能够操作兼容的无线电设备。该信息可以是给定天线类型的通用特性,也可以是对市场上特定天线的参考。


软件示例:

如果无线电设备具有可能会影响其与该指令的合规性的软件(例如固件,PC控制软件),并且制造商意图并为用户提供了自由更改或修改它的可能性,则该软件应在说明手册,以便用户可以将兼容的无线电设备投入使用。制造商可以确定该软件描述的格式,只要它可以被识别即可。


另一方面,如果无线电设备的软件可能会影响其与该指令的符合性,但制造商不打算让用户改变或修改它,则说明手册中无需提供任何信息。 。这通常是“空中软件更新”的情况,其中新软件是在制造商的完全控制下安装的,用户无法访问。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确保已安装新软件,并且已经对该软件进行了评估,并已反映在技术文档中。


为了支持当局进行市场监视活动,RED的第10.8条要求制造商随附无线电设备,该无线电设备有意发射无线电波,并提供有关该设备能够在欧盟运行的频段和最大输出功率的信息。


制造商有不同的选择来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可以将以下任何选项添加到说明中:

技术文件中反映的无线电设备使用的标称频率和发射功率(辐射和/或传导),要么?


对于使用标准化技术(例如GSM / 3G / LTE)的无线电设备,以通常众所周知的方式(例如GSM 900、1800)指示频段。在可能存在不同功率水平的地方,应标明额定最大功率。


接下来,请参阅《蓝色指南》中的3.1.4节:

通常,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制造过程确保产品的合规性,尤其是:

4,按照适用的欧盟协调法规的要求,以产品和相关成员国随附的易于理解的语言向消费者提供产品说明和安全信息。除非特定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无论产品是面向消费者还是其他最终用户,都需要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这应该包括安全使用产品的所有必要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组装,安装,操作,存储,维护和处置产品。组装或安装说明应包括库存零件以及特殊技能或工具。


      操作说明应包括使用限制,对个人防护设备的需求,维护和清洁或修理的信息。制造商应确定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应包括在特定产品的说明和安全信息中。制造商必须超越他们认为产品的预期用途,将自己置于特定产品的一般用户的位置,并设想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合理地考虑使用该产品。此外,非专业人员也可以使用仅由专业人员设计和使用的工具,随附的设计和说明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制造商必须超越他们认为产品的预期用途,将自己置于特定产品的一般用户的位置,并设想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合理地考虑使用该产品。


此外,非专业人员也可以使用仅由专业人员设计和使用的工具,随附的设计和说明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制造商必须超越他们认为产品的预期用途,将自己置于特定产品的一般用户的位置,并设想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合理地考虑使用该产品。此外,非专业人员也可以使用仅由专业人员设计和使用的工具,随附的设计和说明必须考虑到这种可能性;

根据上述以及其他CE标志指令的类似文档,我们的指导和建议是制造商必须对所有内容进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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